源城区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管理办法
源财投审〔2019〕5号
河源市源城区财政局
河源市源城区财政局发布,自2019年11月29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从事源城区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的中介机构的服务行为,强化监督和管理,保证评审工作质量,提高评审工作时效,体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试行)》(财建〔2005〕1065号)、《广东省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暂行办法》(粤财基〔2000〕18号)、《河源市深化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施办法》(河府〔2016〕64号)和《源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源府发〔2019〕10号),结合我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源城区财政局是我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源城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区评审中心”)负责开展及管理我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业务,是指受区财政局委托对源城区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进入从事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业务的工程造价中介机构库中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经考核同意继续从事源城区政府投资评审业务的中介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服务期,是指当期公开招标确定的合同服务期。
第六条 中介机构在从事政府投资评审业务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有违反,终止其从事源城区政府投资评审业务资格,并将情况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 委托管理
第七条 区评审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从事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业务的中介机构后,以抽签方式对中介机构进行编号,编号一经确定,合同服务期内不再变更。
第八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委托评审的委托方式。区评审中心将根据评审项目的规模、内容、技术难度和完成时间要求等情况,从循环排号方式、摇珠抽签方式和择优选择方式中选定其中一种分配方法进行委托。
循环排号方式:项目送审金额在 400万元以下的评审任务采用循环排号方式进行分配。
任务分配时,按中介机构编号顺序依次确定项目的实施单位。中介机构均委托一次或视为已经委托一次的,即完成一轮任务分配,如此类推。
摇珠抽签方式:项目送审金额在400万元(含)以上的评审任务采用摇珠抽签方式进行分配。
摇珠抽签由区评审中心组织,源城区财政局经济建设股、监督检查股派员监督。摇珠器具经现场工作人员和中介机构代表共同检验通过后,由现场指定的操作员进行操作。根据当期参加摇珠抽签活动的中介机构数,操作员在抽签箱中放入带有编号的相应数量的乒乓球。抽签由摇珠操作员抽取,抽中的号码对应的中介机构为该项目的中签机构。
项目摇珠抽签以轮为周期,根据中介机构库内的成员个数确定每轮项目数,中介机构每轮只能中签一次。因中介机构弃权或因回避等原因而未中签的项目放入下轮继续抽签。
择优选择方式:区人民政府要求加急的项目,可采取择优选择方式进行分配。
区评审中心以抽签方式从上一年度成果质量考核排名前三名的中介机构中选定委托评审的中介机构。“择优选择方式”的抽签规则与“摇珠抽签方式”相同。
第九条 中介机构参与项目的概(预)、结(决)算编制工作,与项目相关方有利益关系的或因其他关系需回避的,须主动提出回避,不得参与该项目相对应的概(预)、结(决)算评审工作。
第十条 同一个建设项目的多个单位工程的概、预算评审,原则上只委托给同一家中介机构进行评审,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可根据自身业务饱和度和完成情况,在新一轮评审任务分配之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弃权申请。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在评审任务分配前有1个项目未按时出具项目评审报告,且未提出书面延时申请报区评审中心批复的,取消本轮评审任务分配资格。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在接收到委托通知后,应在1小时内响应,并在2小时内到达区评审中心办公室接收项目资料。若在接到委托通知后中介机构明确表示不接受委托或逾期没有响应而被视为拒绝接受委托的,视为己完成一轮选取,由排序下一位的中介机构,依此类推。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评审任务,且未在评审任务分配前提出书面弃权申请的,暂停三轮评审任务分配资格;累计发生两次上述情况的,视为自愿放弃合同服务期内所有评审业务分配资格,区评审中心不再对其进行评审业务委托,并终止合同。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在接受评审任务后,无正当理由且未在规定时限内书面告知区评审中心其不能按规定完成评审任务的,视为合同违约,终止其从事源城区政府投资评审业务资格,并将情况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 项目委托评审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委托评审项目的评审必须根据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相关规定,本着为政府合理节约投资的原则,科学、客观、公正、依法地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收到项目评审任务后,应制订项目评审工作方案。将参与评审业务的拟派人员、评审原则、评审方法、评审重点以及时间进度等做出详细的方案。
第十八条 在评审过程中,中介机构不得擅自与项目业主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第三方联系,技术交底、现场查勘、对数、会审、答疑等工作时须由区评审中心统一组织。
未经区评审中心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评审项目有关的信息,不得对外提供、泄露评审有关情况,不得私下接收项目资料,一经发现,视为合同违约,终止其从事源城区政府投资评审业务资格,并将情况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的评审力量必须满足评审进度和专业需要,不得擅自调换评审人员,评审人员不能胜任评审工作要求的,中介机构应按区评审中心要求予以更换。
第二十条 中介机构不得将承接的评审业务转包、分包给其他机构或个人,一经发现,视为合同违约,终止其从事源城区政府投资评审业务资格,并将情况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个别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用专业评审人员的,必须经过评审中心批准。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区评审中心的要求,在规定的评审时限内完成评审工作。一般情况下,自接收委托任务起按下表时限完成评审工作(不含因建设单位送审材料中缺少必要材料而进行补充资料的时间);特殊项目可根据专业技术特点、工程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评审时限。
| 送审金额 | 评审时限(工作日) | |
| 概、预算评审 | 结算评审 | |
| 400万元以内 | 5 | 10 |
| 400万元~1000万元以内 (不含1000万元) |
10 | 15 |
| 1000万元~5000万元以内 (不含5000万元) |
10-15 | 20 |
| 5000万元以上 (含5000万元) |
15-20 | 30 |
| 对于多功能、多专业的综合性投资项目和PPP、EPC、桥梁、隧道等重大项目可适当延长。 | ||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区评审中心出具评审报告,非自身原因不能按规定的时限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区评审中心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区评审中心批准同意后,评审时限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确需加快评审进度的,中介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满足进度要求。
第二十四条 中介机构在概预(结)算评审阶段,因要求需分析概预(结)算技术经济指标的,中介机构应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二十五条 区评审中心监督指导中介机构做好评审工作,及时解决中介机构在评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项目委托中介机构评审出具的成果文件进行确认。
第二十六条 中介机构按照区评审中心要求出具评审报告,并对出具的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中介机构将评审过程(包括询价记录)及结果如实记录于评审工作底稿,提交评审报告时一并将原始资料(包括工作底稿)移交区评审中心。区评审中心应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八条 考核对象。区评审中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进入的从事政府投资评审业务的工程造价中介机构库中的中介机构;经考核同意继续从事源城区政府投资评审业务的中介机构。
第二十九条 考核原则。只对从事源城区政府投资评审业务的中介机构进行考核,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十条 考核方式。采用服务质量考核、成果质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服务质量考核针对每宗委托评审项目进行考核,成果质量考核在合同服务期内每1年一次,即每1年为一个考核期(区评审中心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时对中介机构的委托评审项目进行抽查)。
第三十一条 服务质量考核内容和程序。
(一)服务质量考核的总分值为100分,具体内容包括:评审时效30分、评审工作40分、评审报告15分、其他15分等,具体考核内容详见附件一。
(二)中介机构每完成一个委托评审项目时,由区评审中心专管员按附件一的内容进行评分。
(三)区评审中心每三个月对中介机构得分情况进行一次排名,并将排名情况进行公布。
第三十二条 成果质量考核内容和程序。
(一) 成果质量考核由区财政局经济建设股会同评审中心在合同服务期内每1年进行一次。考核项目在各中介机构已完成的委托评审项目中抽取,原则上每个中介公司3宗,确有必要的,可以适当增加。复核工作由区评审中心完成或委托进行。
(二) 成果质量考核的总分值为100分,具体内容包括:评审过程15分、评审结果65分、预算书20分。具体考核内容详见附件二。
(三) 成果质量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70分及以上~90分以下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四) 每次考核完成后,区评审中心对中介机构按得分情况进行一次排名,并将考核结果和排名情况进行公布。
第三十三条 考核奖惩。
一、服务质量考核。
(一) 协议服务期内有如下情况的,暂停被委托中介机构参与源城区政府投资评审业务资格三个月。恢复资格后又出现服务质量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不含70分)的,取消其合同服务期内资格。
1.连续5个委托评审项目中有2个服务质量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不含70分)的;
2.连续出现2个委托评审项目服务质量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不含70分)的;
3.累计3个委托评审项目服务质量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不含70分)的。
(二) 协议服务期内如果有如下情况的,中介机构可以不参加抽签,直接在拟委托评审项目中抽选一个项目(送审预算总价1000万元以上)进行评审业务作为奖励性委托评审任务(考核规则与其他委托评审任务一致),抽选时间及项目专业原则上不做限定。
1. 连续5个委托评审项目中有3个服务质量考核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
2. 连续出现2个委托评审项目服务质量考核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
3. 累计5个委托评审项目服务质量考核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
以上三种情况每发生其中一种后即重新开始新一轮计数。
(三) 区评审中心每三个月进行一次服务质量考核汇总并按委托评审项目的平均分数对中介机构进行得分排名,得分排名最低的中介机构且有委托评审项目得分不及格情况的,将暂停其参与源城区政府投资评审业务委托资格一个月。
二、成果质量考核。
1.抽查项目中有一宗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扣除该不合格项目的评审服务费,同时扣除该考核期内其它所有项目评审服务费的20%。
2.抽查项目中有二宗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扣除不合格项目的审核服务费,同时扣除该考核期内其它所有项目评审服务费的50%,并暂停其参与源城区政府投资评审业务委托资格六个月。
3.抽查项目中有三宗或三宗以上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扣除该不合格项目的评审服务费,同时扣除该考核期内其它所有项目评审服务费的50%,取消其本合同服务期内参与源城区政府投资评审业务委托资格。
4.抽查项目中有一宗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中介机构可以不参加抽签,直接在拟委托项目中抽选一个项目(送审预算总价1000万元以上)进行评审业务,抽选时间及项目专业原则上不做限定;有二宗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区评审中心可以直接委派2个项目(1000万元以上)予其进行评审业务;有三宗或三宗以上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区评审中心可以直接委派3个项目(1000万元以上)予其进行评审业务。
5.抽查项目中同时出现有考核结果为不及格及优秀的,优秀项目不予以奖励,不合格项目仍按前款内容处理。
6.合同服务期内抽查项目考核结果为优秀,且得分排名前三的,在合同期满后,可继续从事源城区政府投资评审业务一个合同服务期。
第三十四条 对中介机构已完成的《源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源府发〔2019〕10号)规定的5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区评审中心将不定时进行抽查,其考核结果将计入中介机构的年度质量成果成绩,对考核不合格的项目将进行通报。
第三十五条 区财政局每半年支付中介机构评审服务费,每次支付总评审服务费的50%,剩余50%待成果质量考核完成后一次性付清。
第三十六条 中介机构拒不接受考核或无故不在考核结论文件上签字确认的,一律终止其在合同期内评审业务,该中介机构及相关评审人员自考核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从事源城区政府投资评审业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源市源城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合同服务期内。
附件:1. 河源市源城区政府投资项目委托评审服务质量考核表
2. 河源市源城区政府投资项目委托评审成果质量考核表